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临州办发〔2013〕169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改革完善州县(市)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精神,州上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日 关于改革完善州县(市)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3〕6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理顺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强化各级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工作 (一)整合食品监管职能和机构。将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州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均加挂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承担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事先征求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上接受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导。 (二)整合监管工作力量。将州、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基层派出机构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和相关经费基数,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机构、人员、编制、装备及相关经费基数,划转至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从州县(市)工商系统连人带编划转170名,其中:州级划转17名,县(市)级划转43名,基层工商所划转110名;从州县(市)质监系统连人带编划转16名,其中:州级划转8名,县(市)级划转8名。从工商、质监部门划转人员的职级待遇不降低。编制和经费基数的划转分别由州编办、州财政局另行发文。 (三)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统一名称、统一职能、统一建制”的原则,结合我州工作实际,组建临夏州食品稽查局、临夏州药品稽查局、临夏州食品检验检测中心、临夏州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均为正县级事业单位,隶属临夏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分别组建食品药品稽查局和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均为隶属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正科级事业单位。临夏市不再组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其业务由州食品和药品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新机构组建到位后,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报上级编办备案。 (四)健全乡(镇、街道)、村的监管体系。在乡镇和街道设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正科级建制,实行双重管理,以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一类乡镇不少于5名,二类乡镇不少于4名,三类乡镇不少于3名,所需编制从基层工商所、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等现有编制中划转、调剂解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人员编制参照二类乡镇配备。在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协管员薪酬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统筹解决,保证基层监管体系顺畅运转。 二、监管责任 (一)监管部门要履职尽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执法检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预警,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和有关农牧业投入品的监管,加强食用农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食用农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无缝衔接。卫生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协调职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完善政府、企业、社会齐抓共管的综合监管措施。 (二)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各级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相关工作,形成与监管部门密切协作联动机制。质监部门要加强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的查处。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要加强清真食品生产、加工、经营环节的清真资质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要做好食品摊贩等监管执法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本级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由同级编制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组织、人社、财政、食药、卫生、工商、质监部门密切配合。州级改革工作于2013年8月25日前完成,县(市)改革于2013年11月10日前完成,确保职能和机构整合到位、人财物划转充实到位、机构组建按时到位、各方面责任落实到位,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各县(市)政府将改革完成情况于11月20日前报州人民政府,并抄送州编办。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2013年度的食品安全各环节的监管责任仍由原系统承担,各类督查、检查、考核等既定任务,由原部门执行完毕。2014年的食品药品监管责任由改革后的新职能部门全面履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做好职能、机构、编制、人员、经费、资产等整合划转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卫生、工商、质监、食药等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整合及相应人员编制的划转核定工作。组织、人社部门要做好从工商、质监等部门向食药部门划转人员的审核接受工作。工商、质监部门严格按照现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和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为依据,列出拟划转人员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根据机构整合、人员编制划转情况,做好各有关部门相关经费划转和核拨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无缝衔接。 (三)严肃改革纪律。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改革过渡期间,冻结涉及改革部门的机构编制、人事调整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机构编制、人事、财经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突击调动、提拔干部、分钱分物以及弄虚作假等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州编办、州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大对县(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督查指导力度,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协调指导、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完成。 |